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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居易竟然曾是唐朝最高法官!

并且,尤为使人称颂的是,他在法律思想方面的议论丰富而精辟,许多言论是发前人所未发。可以说,这些法律思想对于中国法制的发展,特别是唐朝律令的发展,许多都借鉴了白居易的思想,其影响力遍及整个封建法律的历史。

礼法结合“刑”为先

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,有一大独有的特色,就是“礼”与“法”的结合,及强调法律所起到的积极作用,但是更重视道德的力量,即所谓的“德主刑辅”,“德礼为政教之本,刑罚为政教之用”,道德的力量更重于法律的力量,这是古代社会实施“人治”的重要理论基础。

唐朝把德主刑辅奉为法制指导思想,纵观历史,很少有人对此思想提出质疑。然而继承了儒学思想的白居易从唐中期社会政治形势出发,却提出了“刑礼道迭相为用”的思想,主张刑与礼应交替作为统治的主要手段,把“法”上升到与“德”相同甚至更高的地位。

白居易曾对“礼”与“法”的关系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。

白居易认为,法律只能禁止人们为恶;礼教只能防止人们产生不良情绪; 道虽然能使人修身养性,却不能禁止人为恶。所以各有各的用处,主要目的都是为了改变人的性情,达到治国安天下的目的。

所以,用普通农民的农活打比方,刑罚法律用来开荒,德礼教化用来种植,而道德无为用来收获,用处各有不同,在不同形势下应分别应用

既然治国如农耕,法律是开垦荒地的利器,自然而然地被放在就是治国中的第一位,这就有别于传统的礼法思想。

传统的理论都讲“出礼则入刑”,礼教与刑罚虽各司其职,但也是“先礼而后刑”,而白居易却反其道而行之,认为像法律这样的“丑话”应该说在前头,强调刑罚对于推行教化的作用,刑罚被当作是施行教化的重要手段。礼教沦丧要靠刑罚来拨乱反正,而礼教复归也靠刑罚来推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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